|
关于在流动党员中试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
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中组发(1994)8号文件《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试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制度,以便进一步完善对流动党员的规范化管理。现就试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试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指导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流动特别是人才跨地区交流越来越活跃,流动人数越来越多,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也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已成为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天津市西青区人事局党总支根据中组部关于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促进党员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在已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基础上,同时补充试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用途
《流动党员管理手册》便于流动党员熟知流动党员党支部对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适用文件的内容,并记载流动党员在流动中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情况、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单位的变更情况、应聘工作单位的变更情况、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情况、党费缴纳情况、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因私事出国(境)的情况以及流动党员党支部对《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查验情况。
三、《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1、天津市西青区人事局流动党员党支部向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并进行管理。
2、《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发放范围: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已转入中心,由流动党员党支部负责管理的流动党员。
3、符合上述发放范围的流动党员人手一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在发放中要逐人登记,详细注明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应聘工作的单位及地点、存档编号、发证时间等。
4、《流动党员管理手册》使用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继续在中心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且组织关系仍在流动党员党支部的流动党员,应在一个月内把原证交回,换发新证。
5、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流动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的同时,将《流动党员管理手册》交回。
6、流动党员个人不得私自填写或修改《流动党员管理手册》中的内容,不准弄虚作假,违者严肃处理。
7、《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应妥为保管,如遗失,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经发证单位审查后再决定是否补发。
四、《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使用
1、转入流动党员党支部的流动党员,使用《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并记载《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全部内容。
应聘在外省市或短期(6个月内)外出的流动党员,要同时使用《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记载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流动党员管理手册》只记载《流动党员活动证》上所没有的栏目。
2、已经转入流动党员党支部的流动党员,如因流动而变更参加组织生活的单位,其变动情况由流动党员党支部负责记录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单位变更情况”一栏内,并由管理人员签字。
3、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流动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按流动党员党支部颁布的《关于流动党员党费缴纳的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填入“缴纳党费情况”一栏内。
4、对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流动党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违犯国家政策、法令而受到处罚的情况以及有损于党员形象的违法乱纪行为的情况等。有以上情况的流动党员要向支部报告,由支部接待人员将情况填入“重大事情报告记载”一栏内。对严重问题由接待人员向总支部提出报告。
5、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流动党员因私出国(境),要按流动党员党支部颁布的《关于流动党员出国(境)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将出国情况填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一栏内。对流动党员出国期间保留党籍和归国后恢复党籍的情况也要作详细记录。
6、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流动党员,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期间,凡本人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流动的,应将从业时间、性质、经营内容、注册名称等情况填入“个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情况”一栏内。
7、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流动党员,其工作(应聘)单位变更时,将变动情况记入“工作(应聘)单位变更情况”一栏内。
五、《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查验
流动党员党支部于每年年终组织查验一次《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的使用情况,并将情况填写在“查验情况”栏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