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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流动党员中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
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94)8号文件精神,结合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已转入中心)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决定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和地区间的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管理,已经成为党的基层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中组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精神。试行这一制度,旨在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用途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持证可在应聘工作的地区或单位参加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和管理
1、中共天津市西青区区直机关党委委托天津市西青区人事局流动党员党支部负责办理组织关系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员《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2、《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的范围,是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后短期外出(6个月以 内)或长期应聘到外省市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
3、《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中,要逐人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的流动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时间、应聘单位和地点、存档编号,并向区直机关党委备案。
4、《流动党员活动证》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加盖上级党委印章。
5、《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把原证交回,换发新证。
6、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的同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
7、党员个人不得私自填写或修改《流动党员活动证》中的内容,不准弄虚作假,违者严肃处理。
8、《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为保管,如遗失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并提供书面材料。经审查情况属实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再行补发。
四、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
1、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工作单位在外省市或地区,或短期(6个月内)外出的,应持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党组织联系,凭证参加当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若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凭证与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党组织联系,若仍无可联系的党组织,无法参加党的生活,则须与区人事局流动党员党支部保持书面联系,每季度书面汇报自己的工作、思想等方面的情况。
2、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凭证参加所到的地区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原则上每月应参加一次,每季不少于两次。活动情况填写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简明填写组织生活的内容,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必要时由其参加组织活动的党支部写出书面材料。
五、《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查验
每年终由流动党员党支部查验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又不能按规定与流动党员党支部汇报联系,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视为自行脱党。自行脱党的手续按党章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