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人才首页 服务指南 资讯中心 单位招聘 人才求职 人才服务 政策法规 专题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 >> 流动党员 >> 规章制度 

 

 
 
 

关于流动党员党费缴纳的暂行规定

2007-06-20

关于流动党员党费缴纳的暂行规定

 

向党组织按期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性的重要体现。为做好流动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现对流动党员党费缴纳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

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企业人员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相加,为缴纳党费的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3%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下岗待业的党员(无收入),每月缴纳党费2角。

二、流动党员缴纳党费办法

1、编入党小组的流动党员,每月向党小组长缴纳一次,每半年由党小组长负责集中向流动党员党支部缴纳一次,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由党小组长负责记入《流动党员管理手册》。

2、应聘在外省市工作和在本市工作流动性大、单位不固定,或没有编入党小组的流动党员,每半年(六个月)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直接向流动党员党支部缴纳一次。

3、因私事出国(境)的流动党员,按规定办理了暂停组织生活保留党籍手续的,可暂停缴纳党费。按期回国后,经区直机关党委批准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再行补缴。

4、党费一般应由党员本人缴纳,以利于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或家属代缴。

三、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党费或隐瞒实际收入少缴党费的流动党员。一经发现,其本人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处理。无故超过缴纳期限,拖欠缴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处理。

四、党费收缴的监督。

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实行组织对个人的监督。党支部每年应公布一次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党员个人如有疑问,可以查阅缴纳党费的原始记录。

 

 


津ICP备05001282号  
主办: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2-23963879  022-23971255  传真:022-23963879

QQ在线服务:412112153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