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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暂行规定

2007-06-20

关于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特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作如下规定:

一、流动人员中凡将人事档案存入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关系无处挂靠的党员,均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区人事局流动党员党支部管理。转入的程序是:由原单位党组织转出经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委、区人事局党总支,转入区人事局流动党员党支部。人事档案没有存入天津市西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不予以接收。人事档案中如缺少“入党志愿书”等证明党员身份材料的,其党员的组织关系,待补齐有关材料后再接收。

流动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时要填写《党员登记表》,由流动党员党支部颁发《流动党员管理手册》,负责编入一个党小组并下达通知书。对于一时无法编入党小组或暂不具备编入党小组条件的流动党员,颁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由流动党员党支部直接管理。

二、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所持介绍信上必须是区、县、局党组织(按中组部规定允许在全国、全市范围内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的印章,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上加盖骑缝章,介绍信应有编号、并注明有效期。

三、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本人或党组织派人办理,不允许委托他人甚至让非党同志办理。

四、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在有效期限之内办理,超过有效期,《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无效,需由原开出单位重开组织关系介绍信。超期六个月之内,并有一定理由,其本人应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待党组织同意后,才可接转组织关系。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又超过期限六个月以上,不接转组织关系的,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五、流动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如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要立即向最后负责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经审查,无其它问题者,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予以补转。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党纪处分。

六、流动党员的人事档案如转出,其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应同时转出。同时将颁发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交回。对于人事档案不转出,有可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要求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将颁发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管理手册》交回,缴齐党费,即可办理组织关系的转出手续。

七、流动党员到应聘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者,并且所在单位成立了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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