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二○○五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和奖励中的作用,根据《天津市西青区引进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共同组成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区人事局,具体负责受理人才奖励和资助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核拨及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其它合法来源。
    第五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培养高级人才
    1.对争取到国家引智专项经费和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将给予适当匹配;
     2.按规定程序,由区统一组织委派的高层次人才境内外培训费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进行高层次进修和培训;
    4.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技术骨干参加各种急需业务培训或开展重点科研项目开发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二)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
    1.支持引进学有所成的博士后,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来本区工作的,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
    2.鼓励本区企业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入站博士,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人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启动补贴;
     3.区各部门、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经费。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1.设立“西青区科教兴区杰出人才奖”,对为科教兴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与一定的奖励;
    2.突出贡献人才和在人才资源开发、人才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请人才奖励和人才培养、人才引进资助所需经费,由主管委办局提出,报区人事局。
    (一)对人才进行奖励,应提交专项报告,包括:奖励依据、奖励办法、奖励数额和经费预算。
    (二)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进行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市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申请表》;
    2.从事重点项目研究开发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学历、职称、奖励和聘用等有关证书或证明;
     4.人才引进、培养开发等材料;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区人事局在接到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工作。
    (二)区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才奖励和资助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的材料进行评议。
    (三)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召开会议,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建议。
    (四)经有关区领导批准后,由实施奖励的部门和培养、引进人才的单位,就经费使用安排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签定协议,区财政局依据协议核拨资助经费。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局设立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二)凡经审批同意的资助项目,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责任人签订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共同做好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正在实施的资助项目应每年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须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四)资助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
    (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不属于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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