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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区委、区政府“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构筑开放式经济新格局”的战略举措,以“广纳群贤、唯才是举”和“不求人才为我所有,但求人才为我所用”为指导思想,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青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智力的重点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引进的优秀人才、智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属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和急需专业的紧缺人员。
(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四)列入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获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五)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各类高级专家。
(六)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引进人才的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智力分为正常流动和柔性流动两种方式。
正常流动是指引进的优秀人才转入各种关系,正式调入我区工作。
柔性流动是指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我区工作。
(二)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来我区短期工作。
(三)不来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四)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优秀人才、智力可采取多种形式为我区提供服务,其内容主要有:
(一)到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在国内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三)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我区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我区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四)依托国内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我区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我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五)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假日工程师或其他名誉职务。
(六)知名专家、人士特别是天津籍或在天津及我区有学习工作经历、有合作项目的国内顶尖人才,区政 府授予特聘专家或高级顾问称号,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指导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建设,带培优秀尖子人才。
(七)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设立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投入一定的数额,保证专项资金年初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资金确有缺口时,区财政适当给予追加。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局设专户储存,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并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使用办法。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青区人才的引进、培养、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妥善解决好引进优秀人才的职务、职称问题。
引进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安排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经编制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编制和职数限制。
引进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职数和指标的限制,优先评聘,对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聘任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引进优秀人才、智力的报酬,按照贡献与所创造的社会效益挂钩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一)以正常流动方式调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1、到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按现行工资标准体系所对应的职务、职称级别标准执行,同时对部分人员可每月增发一定数额的津贴。
2、到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其职务、职称和专业水平,参照社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也可根据本单位的能力,在按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增发一定数额的津贴。
3、到企业工作的,可以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对来我区服务的留学人员,可参照在津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水平确定工资;以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占份额由双方商定,其中属于专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股权、期权的方式支付留学人员报酬;以技术要素参股创办企业的,按照其所占有股份享有收益分配。
(二)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区工作或为我区服务的优秀人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1、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2、以技术和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3、以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4、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5、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高套、高定工资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对从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来我区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10万元。其中,由用人单位提供6万元,市人才发展基金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资助2万元。出站博士后在我区服务年限应不低于5年。
第十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待遇从优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才的自身价值。
(一)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引进的优秀人才落实养老、医疗等有关待遇。
(二)各用人单位应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实验设备、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项目,可按国家和市、区现行规定的渠道获得经费支持。对争取到国家引智专项经费和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将给予适当匹配。
(三)优秀人才享有更新知识和参加国内外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的便利,所需经费从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列支。对参加国内外时间较长、知名度较高、效益较大的进修学习、考察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用人单位可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经考核评估、区主管领导批准,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四)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对有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可以各种形式予以奖励。对优秀人才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区政府设立“西青区科教兴区杰出人才奖”,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拟奖励人员,经专家组审核提名,区政府批准,根据其贡献大小,适时给予1—6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街镇财政各匹配50%。同时,以区政府名义授予“西青区科教兴区杰出人才”称号,并推荐参加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评选。
第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引进优秀人才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可优先安排在本区重点学校上学,并免收择校费。其配偶的工作由引进人才单位妥善安排,区人事、劳动部门协调处理相关手续等问题,以解决好优秀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十三条 鼓励我区企业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对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站的企业,区、街镇财政为建站企业提供为期3年的50万元贷款贴息。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入站博士,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人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启动补贴。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与引进的优秀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具体情况在服务年限、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优秀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优秀人才,做到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会商解决,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的合法权益,确保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分析全区人才专业、层次、年龄等情况,实施宏观调控。
第十六条 成立“西青区引进优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引进的优秀人才须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报“西青区引进优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对有试用(见习)期的经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符合天津市引进优惠政策的,由区人事局协助向市人事局申报,办理政策兑现手续。对既适用于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办法的上述优秀人才,一律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的部分再按本办法补足。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人才市场机制的作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为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助发布我区紧缺急需人才信息,为各用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提供渠道。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在政治上关心他们,努力营造爱才、重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在引进人才的同时,用事业、待遇和感情留住人才。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在实施上述规定时,要处理好本单位原有人才与新引进人才的关系,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等办法,逐步提高原有人才的待遇,对于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用人单位申报和组织批准,可以同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区党政机关引进优秀人才,由区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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